福建制定礦產勘查區塊退出管理辦法
2008年08月29日 13:13 5981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分強制性退出和非強制性退出,強制性退出由登記機關決定辦理退出手續,非強制性退出依探礦權人申請辦理退出手續
國土資源報消息 經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印發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退出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地質勘查市場活躍,在探礦權數量及勘查區塊面積迅速擴張的同時,部分探礦權人圈而不探、炒賣問題比較突出。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福建決定實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退出管理制度。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退出,是指負責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該《辦法》對已登記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注銷相應探礦權的行為。《辦法》明確,在福建省登記機關登記設立的探礦權,包括行政審批、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出讓的探礦權按該辦法執行;該《辦法》實施前已按出讓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按原先出讓合同的約定執行,原出讓合同沒有約定退出年限的,按該《辦法》執行。勘查區塊退出分強制性退出和非強制性退出。強制性退出由登記機關決定辦理退出手續,非強制性退出依探礦權人申請辦理退出手續。
《辦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實行強制性退出:一是地質預查周期為2年,期滿后不再延續預查階段探礦權,探礦權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選擇有進一步工作價值的區塊,申請轉入普查工作階段,不具備轉入普查工作階段條件的其他區塊面積應予以強制性退出。二是地質普查項目周期為3年,探礦權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選擇有進一步工作價值的區塊,申請轉入詳查工作階段,不具備轉入詳查階段條件的其他區塊面積予以縮減;普查工作滿3年,確因地質工作復雜等原因未能轉入詳查階段工作,探礦權人可申請延續普查階段的探礦權,每延續1次(1次1年)必須按初次設立勘查區塊面積的20%縮減。三是轉入詳查階段的項目面積小于1平方公里的(含1平方公里),必須整體開展詳查工作;面積大于1平方公里的,可選擇有利區塊開展詳查工作,面積不得少于1平方公里,項目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的不少于總面積的20%,其余區塊繼續開展普查工作。
《辦法》規定,探礦權人在各勘查工作階段,自愿申請退出或縮減勘查區塊面積的,登記機關按規定給予辦理有關手續。勘查區塊面積縮減后小于1/16基本單位區塊(0.2平方公里)的,該勘查區塊不再保留,登記機關應注銷該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辦法》還規定,詳查、勘探階段的勘查項目實行時間限制。詳查、勘探周期一般為3年,探礦權人因地質原因認為需要延續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申請延續。申請延續前必須編寫詳查(勘探)設計,由登記機關或委托儲量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延續時間根據審查意見確定。
責任編輯: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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