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券商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征求意見
2008年09月11日 8:52 5163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證監會網站9日發布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規定共19條,明確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的有關事項,對于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或者減少業務種類的條件和流程做了具體規定。證券公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前,不得經營申請增加的業務,也不得進行與申請增加的業務有關的宣傳推介、聯系客戶等營銷活動。
規定第五條對于證券公司經營創新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券商在開展創新型業務前,應當建立內部評估和審查機制,對創新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并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措施。
同時,證券公司獲準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的,應當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按照該規定,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規定正式發布后,證監會1999年3月16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證監機構字[1999]14號)將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毋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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