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紹史簽署第41號部令 《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發布
2008年10月28日 12:32 510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規范立法工作程序,加強立法協調,提高立法質量,保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正確履行,促進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構建,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于10月18日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1號令《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查看)。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包括總則,規劃和計劃,起草和審查,發布、修改和編纂,解釋和翻譯,立法協調以及附則。《規定》規范了國土資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開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協調以及制定、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等立法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同時提出立法工作應當堅持改革創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開門立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規定》明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要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組織擬訂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草案,報部務會議審定;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每年年底前組織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擬訂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時,都應當聽取部有關司(局、廳)的意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政策法規司根據部機關各司(局、廳)的職能分工,確定起草負責單位。《規定》還要求,立法項目的起草司(局、廳)應當按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確定專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組從事起草工作,并及時向政策法規司通報起草中的有關情況。在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期間,政策法規司應當會同有關司(局、廳)認真準備關于送審稿的相關背景材料,包括國家相關規定、與相關法律的關系、征求意見協調情況、國外的相關立法情況等。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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