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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礦行政管理30年

2008年12月02日 13:45 7290次瀏覽 來源:   分類: 政策法規

  問:近10年來,國土資源部門在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方面有什么具體做法?
  答: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落實礦產資源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對于礦業權的審批發證等法定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內部會審制,對于礦產資源規劃、制定事關人民切身利益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等事項實行依職權或申請的行政聽證制。轉變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實行窗口辦文、政務公開評議、政務公開責任追究、電子政務等政務公開制度,不斷完善以制約權力為核心的行政程序,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現代行政原則。理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實行部、省、市、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分級責任制。
  問: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如何進一步調整和改進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管理?
  答:一是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分級管理,批準頒布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使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更具科學性、可靠性,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勘查開發利用,體現了與國際通行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基本吻合,便于與國際上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和合作交流。二是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制度,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實行儲量報告由礦產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認定的制度。明確評審機構依法承擔的責任,對評審專家資質依法進行認定。通過新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維護了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保護了投資者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問:在礦業權市場制度建設方面取得哪些重大進展?
  答:首先,相繼出臺《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范礦業權流轉方式,礦業權適用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礦業權的出讓依據法定的權限內、適用范圍和程序,采取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交換等方式轉讓礦業權,但要依法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推動了市場對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作用進程。其次,部下發了《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礦業權審批權限,基本解決了幾年來存在的越權審批、越權發證的問題;再其次,建立礦產資源分類出讓管理制度,根據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風險程度不同,將礦產資源分為三類,分別按不同的出讓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問:10年來在推進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確立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企業化的改革方向,在發揮整體優勢的基礎上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探索事業管理和企業運作分開的內部模擬股份制。二是不斷強化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建立勘查資質注冊登記制度。三是鼓勵地勘單位主動融入地方經濟,拓寬服務領域;突出地質勘查主業,延長產業鏈,努力探索勘查開發一體化。提高經營運行效率,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持隊伍穩定,構建和諧平衡的發展環境。
 

第一節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起步

  (1978~1988年)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確立了全黨工作轉移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979年8月,中央決定恢復地質部,各省地質局恢復了以地質部領導為主的管理模式。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地質部改名為地質礦產部,經中央批準新設立礦產開發管理局。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初步建立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礦產資源法》及《探礦登記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暫行辦法》和《礦山監督暫行辦法》三個配套法規頒布實施,圍繞著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初步建立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制度,實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統一管理,以地質礦產部和?。▍^、市)地礦主管部門為統一的勘查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已施工的勘查項目進行了補登記,對新立勘查項目履行勘查登記的法律手續。
  第二,實施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制度,實行礦山企業的審批和采礦權的復核、登記發證機關分設,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的審批、復核登記發證實行中央和省(區、市)兩級管理,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的復核發證程序以及核定、劃定礦區范圍的原則和方法,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對石油、天然氣和放射性礦產實施特殊的勘查開采制度,列為法定的特定礦種,實行石油工業部和核工業部核發勘查開采許可證、地質礦產部備案的中央一級管理。對主焦煤和黃金礦實施保護性開采制度,此后這一政策又擴大到鎢、錫、銻和離子型稀土礦。
  第四,加強對礦泉水資源的勘查、評價、鑒定、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地質礦產部聯合輕工部、衛生部制定飲用礦泉水國家標準和標準檢驗方法。
  第五,對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由地礦主管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開始實施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
  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履行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的職責,主要采取了三個方面的措施:第一,地質礦產部會同各省(區、市)工普辦實施全國國有礦山企業主要礦種開發利用情況普查,并對調查取得的資料進行了計算機處理,進一步推動了礦產資源立法。第二,初步建立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指標考核制度。第三,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數據庫。
 

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產生變革
  改革開放以后,國務院相繼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1982年1月中外合作企業開始繳納礦區使用費,改變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的無償開采歷史。1984年10月,建立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資源稅制度,調解級差收益,客觀上維護了國家對于礦產資源的部分權益。1986年的《礦產資源法》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的原則,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并存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
  實施鼓勵和規范鄉鎮礦業政策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第三十四條明確了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法律規定,給了鄉鎮礦業合法地位,鄉鎮礦業在國家鼓勵政策之下迅速興起;同時具有的投資省、見效快、效益好的特點,使其與國有礦山企業協調發展。
  1987年9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鄉鎮礦業開發管理會議,要求把鄉鎮礦業引導到依法辦礦、科學采礦、安全生產的軌道,使之健康發展。
 

第二節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推進

 ?。?988~1993年)
  1988年國務院實行政府機構改革,首次明確賦予地質礦產部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礦產資源綜合管理、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四項管理職能。1988年至1993年,通過改革和法制建設的全面推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礦行政體制總體框架模式已初具規模。
  基本實現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檔案依法管理
  供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設使用的礦產和地下水儲量,依法實行全國和?。▍^、市)兩級礦產儲量委員會兩級審批制;相繼頒布實施勘探報告審批、礦床工業指標、已開發油氣田儲量、勘查規范和審批改革等儲量規范;制定了83個礦種的42個勘查規范等,總結和完善了地勘規范國家標準系統;開發研制了礦產儲量數據庫,實現礦產儲量表編制和相關統計工作管理的現代化;地質礦產部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系統相繼修改或制定《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配套的地質資料管理規定。
 

初步建立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第一,地質礦產部在1989~1991年間先后三次實施或委托實施全國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研究并提出合理開發與保護的政策建議。
  第二,以鄉鎮小煤礦為重點,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治理整頓工作,清理關閉了一批不具備條件或非法開采的鄉鎮礦。
  第三,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9月8日,地質礦產部、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名發出了《關于開展〈礦產資源法〉執行情況大檢查的通知》,對大檢查的內容、步驟、驗收標準及自檢、互檢和抽查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組織視察組實地調查研究。
  第四,地質礦產部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局加快《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法規立法的工作。
  第五,依法建立礦產督察制度。地質礦產部與人事部聯名部署開展礦產督察員隊伍組建試點工作。
  第六,開展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在全國范圍內形成有效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在繼續進行采礦補登記工作、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同時,從1992年起逐步轉入對新建礦山依法復核、審查、授予,規范并加強對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登記發證程序管理促使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規模的礦山企業依法采礦。
 

確立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
  1988年,地質礦產部組建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司,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從主動服務入手,加強宏觀調控,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加強法制建設與政策研究,制定適合本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如《社會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辦法》、《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等,使地勘行業管理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配合國家計委組織制定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合理部署地質勘查工作。同時,組織制定國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用于礦產勘查的項目計劃并實施。
  ———進行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維護地勘工作正常秩序和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加強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及對勘查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編制《全國礦產地質勘查主要成果通報》,促進地質勘查工作發展。
  ———地質礦產部與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了《地質勘查統計報表制度》,組織修訂出版了《地質勘查主要指標解釋》,出版地質勘查統計提要、統計年報。
  第六,海洋地質勘查行業管理開始起步。
 

積極落實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能
  圍繞地質環境管理的職能,組織草擬、修訂法規規章,頒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監理單位資格和勘查設計單位資格三個管理試行辦法;逐步建立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監測站網系統,開展預測工作;重視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與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共同制定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及綱要》。
 

第三節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化

 ?。?993~1998年)
  1993年國務院改革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的領導體制,進一步強化了地質礦產部的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責,同時健全與完善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
 

實施《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完善了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
  以礦業秩序整頓和礦業振興繁榮為指導思想,修訂《礦產資源法》,頒布《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三個配套法規,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完善了礦業權審批登記、礦業權人資格地位和礦業權流轉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推動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改革,標志著我國礦業管理制度改革進入實質性的推進階段。
  第一,確定由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增加了勘查礦產資源要按照區塊進行登記的管理制度,明確了采礦權審批和礦山企業設立審批分開的制度;在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資格和地位方面,增加了探礦、采礦的資質條件,明確了采礦權人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并存的制度;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確認了探礦權、采礦權的財產權屬性。
  第三,賦予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強化了地礦行政管理職能。
 

積極探索礦產儲量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發揮礦產儲量管理基礎性作用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并入地質礦產部,1996年1月又成立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加強了中央政府對礦產資源的統一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
  第一,在礦床工業指標、已開發油氣田儲量、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礦產儲量登記、礦產地下水儲量報告獎勵、勘查規范和審批改革等方面制定有關規定和辦法,奠定依法管理儲量的基礎。
  第二,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向礦產資源量和礦產品產供銷量的統計延伸,搜集整理世界礦產資源及其礦產品的產供銷信息。
  第三,積極探索礦產儲量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實現以技術監督為基礎、經濟監督為目標和資源保護與儲量管理并重的兩個轉變。
  第四,實施一系列改革礦產儲量審批制度的措施,提出首期開采所需高級別儲量的要求,積極推進礦產儲量資產化管理和運用地質統計學方法計算儲量。
  繼續加強礦產開發監督管理,促進礦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一,運用三年時間(1995~1997年)開展第四輪全國礦山調查,分別對煤炭、黑色金屬、9種有色金屬、黃金和化工礦山企業進行抽樣調查。
  第二,地質礦產部先后兩次召開全國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電視電話會議。1997年的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向全國推開,地質礦產部發出《關于貫徹實施〈礦產資源法〉進一步整頓和維護礦業秩序的通知》,提出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的工作目標和標準。
  第三,稅費改革進入實質階段,有償開采制度趨向完善,礦業權市場建設起步。
 

積極推進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法制建設,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
  1993年10月6日,地質礦產部頒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監理單位資格和勘查設計單位資格三個管理試行辦法;發布《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開展全國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各層次地質遺跡登錄工作;起草了《礦山環境保護條例》。
  履行地下水資源勘查、監測、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
  貫徹《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研究有關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提出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范圍,進行地下水年度用水計劃和用水總結的匯總和統計分析。
 

繼續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推進地質管理體制改革
  地質礦產部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礎上,提出地質隊伍要劃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兩部分的改革思路,提出了隊伍分體的改革方案。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中提出健全與完善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將直屬地質勘查企事業單位組建成經濟實體,不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實行政企、政事職責分開。
  頒布一系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范。《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劃分及編號辦法》確立了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標示以經緯度劃分為基本單位,使得勘查登記管理更科學合理;1996年開始實行勘查項目申請按區塊劃定邊界、有償使用,有效地界定探礦權采礦權的產權范圍,避免出現產權糾紛,為實施勘查區塊登記辦法取得經驗;加強了礦產勘查區塊登記管理信息自動化建設;出臺《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地礦行政管理的全面推進

 ?。?998~2008年)
  1998年3月,根據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精神,組建了國土資源部,原地質礦產部、原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原冶金工業部、原煤炭工業部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均劃入國土資源部,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
 

積極推行依法行政,基本建立礦產資源依法行政體系
  國土資源部自1998年組建以來,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向縱深發展。2005年印發了《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06-2010年)》,今年又開展了對全系統貫徹落實《規劃》情況的中期檢查,推動了礦產資源依法行政有序發展。
  第一,提高地質礦產部門干部隊伍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依法行政定期學習和考核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獎勵和懲罰制度,推進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十項行政為民措施和五條工作人員禁令。
  第二,完善礦產資源行政立法。轉變立法指導思想,加快了礦產資源法規、規章的立法步伐,提高了立法質量,積極推進礦山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準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三,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第四,不斷完善了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以行政救濟為重點的地礦行政復議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建立了多項行政復議工作制度,提高了各級地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和司法監督,建立議案、建議、提案辦理責任制和行政訴訟案件分析總結制。強化對地礦行政管理的社會監督。
 

全面提升礦產資源管理水平
  第一,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加強宏觀調控。國土資源部組建之后,啟動兩輪礦產資源規劃研究與編制工作,發布了《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理清了礦產資源規劃的總體思路,全面推進礦產資源規劃工作,完成了國家、省、市、縣功能定位分工明確的四級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礦產資源規劃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結束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無規劃可依的歷史。
  第二,進一步調整和改進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管理。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在管理規章技術規范規定、登記統計、地質資料匯交和信息系統建設方面都取得重大進展,廢除了一些明顯不符合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制度。
  第三,在地質資料管理方面,國務院于2002年3月發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范了全國地質資料統一管理,在地質資料匯交范圍的調整、匯交手段的制約、匯交管理機構與收藏機構的關系、強化社會利用和加大執法力度等五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大力推進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推動并實現了全國地質資料目錄上網,開展涉密地質資料清理,組織起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開發相關應用軟件。
 

不斷完善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制度,促進礦產資源的集約、可持續利用
  第一,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取得明顯成效。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的部際聯度會議連續三年下發了整頓規范工作方案,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在總體上基本穩定。2008年組織開展整頓規范工作檢查驗收和“回頭看”行動。
  第二,在煤炭資源管理方面,針對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了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組織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審批,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開展了全國煤炭資源回采率專項檢查,為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資過熱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在全國范圍內2008年底之前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第三,實行對鎢礦、稀土礦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工作,開展全國范圍內鎢礦總量控制執行情況檢查,建立鎢、稀土礦企業季報、年報制度。2007年國土資源部上收鎢礦、稀土礦探礦權采礦權管理權,加強了控制。
  第四,完善礦產督察制度,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明確了國家級和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條件、監管范圍和職責,制定了具體的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國土資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兩批國家級礦產督察員,組織開展對重要勘查項目和大中型礦山的實地檢查。
  第五,積極探索礦業權市場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第六,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明確提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總體框架,研究提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開展了山西、內蒙古等8個煤炭主產省區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對礦業權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礦業權取得方式新老體制并軌問題;理順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關系;啟動了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稅費改革研究工作。
 

完善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立法和貫徹落實工作。1999年《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2004年《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發布實施,改變了長期以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方面無法可依的歷史。各級人民政府地礦主管部門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為方針,開展全國地質災害普查和重點地區地質災害詳查,全面推進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示范,實施動態監測和巡查排查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
  第二,全國大部分省份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力度不斷加大。
  第三,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成效顯著,完成新一輪全國地下水資源評價,全方位展開環境地質調查,基本查清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
  第四,繼續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工作,通過了第一部地質遺跡保護規劃,開展中國國家地質公園建設。
 

全面啟動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建立地質工作新體系和運行機制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土資源部延續地質礦產部地勘行業管理職能;2005年國土資源部勘查司行政管理職能調整;2006年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地勘行業管理的通知,明確任務要求;2007年落實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年度行業管理工作計劃,行業管理工作在部省兩級全面啟動。
  第一,推進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
  第二,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形成全國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由中國地質調查局統一部署承擔全國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取得重大進展?;A地質工作程度進一步提高,全國特別是西部和深部礦產資源潛力的整體認識得到提高。
  第三,全國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體系初步形成,啟動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制度;礦產勘查取得一系列重大發現和重要進展,建立一批新的國家級能源和重要礦產資源基地。
  第四,積極開展境外地質礦產勘查,國土資源部與商務部建立境外礦產資源開發部際工作機制,研究編制“走出去”開發利用國外礦產資源規劃,探索建立“走出去”企業資質認證制度。
 

(來源:國土資源網)

責任編輯: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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